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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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1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依据《东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东莞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事务的审议、评估、咨询机构,坚持科学指导、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 17-23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主任委员必须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人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共同推荐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由校长授权的主任委员聘任。

第四条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公示无异

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学术水平较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较好学术业绩及教学成果,有正常认真地履行委员职责,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骨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团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落实日常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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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标准,对学校教学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决策等提供审议、咨询。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指导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审议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审议、指导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并负责对特色专业和各级精品课程或优质课程的评选。

(3)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

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4)负责审议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专业教学实验室建设等相关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5)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6)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8)对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对教学成果奖进行评审与推荐。

(9)审议学校教学评估方案。对学校的教学评估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10)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教学奖。

(11)讨论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对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并负有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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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委员会决策事项以现场投票等方式表决,实行与会委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一般学术事项,必须经过与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于重大学术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经委员认可的方式。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近亲、姻亲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总结报告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审议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