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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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紧密结合,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学校与社会合作共赢的新机制,培养适应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决定在各专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院(系)进行专业建设的智囊机构和指导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按本科专业设置,相近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综合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各院(系),由院(系)负责聘任和管理。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 5-7 名,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秘书 1 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行业(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 1 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负责人推荐,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各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秘书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行业(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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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建立指导委员会档案、工作计划、每次活动记录材料、主要成果记录、其它相关资料等材料。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条 审定专业设置、专业调整方案及专业发展规划,提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

第十三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协助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第十四条 指导和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推荐行业(企业)兼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院(系)讲课,开展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为本学科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六条 委员有权对各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监督,有权检查各类课程、各种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参与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十七条 校外委员依本人意愿,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相应专业的兼职教师。第十八条 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利用本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联合开展

科研和培训工作,可以聘用本校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共同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各院(系)应充分重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研究与落实。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