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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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紧密结合,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学校与社会合作共赢的新机制,培养适应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决定在各专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院(系)进行专业建设的智囊机构和指导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按本科专业设置,相近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综合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各院(系),由院(系)负责聘任和管理。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 5-7 名,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秘书 1 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行业(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 1 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负责人推荐,经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各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秘书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听取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组织与行业(企业)的交流活动,了解相关专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