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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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2017 年修订)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1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执行情况是考核、评比院、系及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系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基本素质要求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又是教学改革的主干力量。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与教师的素质有着极大的关系。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是教师的崇高职责,为此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教学工作;

(三)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理论,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坚持研究和探索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教师职责和权力

(一)教师的主要职责

1. 遵循教育规律,努力做好教学工作,既教书又育人,严谨治学,通过教学活动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对学生言传身教,做学生表率,把好各教学环节质量关。

2. 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自觉把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思想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 实施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优良个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4. 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或环节)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或讲义)及其它教学资料。

5. 关心、爱护学生,保持与学生所在系分管教学的领导、辅导员及班主任的联系,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6. 积极参与课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拥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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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具体情况,向教研室推荐优秀教材(或编写讲义和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教学进度。

2. 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3. 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除教学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复查外,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评定。

4. 有权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后试

行。

5. 在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对评估或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对违反教学纪律受到的处分,有权申辩。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直接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工作效率。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教学管理人员应摆正自己在教学工作中的位置,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每个教学管理人员都必须做到: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应用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能为教学第一线的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服务热情,管理育人。

(四)掌握一定的教育管理知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坚持学习,努力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提出教学改革建议。

(五)教学单位的领导、辅导员定期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教学纪律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执行教学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都要自觉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一)每个教师都要服从校、院和基层教学单位的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二)任课教师执教期间,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未经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同意私自找人代课(或代指导)。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请,由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审批,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而停(调)课者,按旷教事故处理。

(三)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便了解教学实际情况,提高辅导质量。确因其它工作繁忙,不能全部随堂听课者,报分管教学的学院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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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随堂听课次数,但不得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 1/3。

(四)教学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和程序办事,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情要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对由于失职而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将追究事故责任,违纪者按《东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新开课教师的条件与要求

(一)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为本科生上课的新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并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教研活动记录册上),经学院院长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方可承担本科授课任务。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

(二)对新开课教师的要求

1.开课前必须认真检查下列教学准备工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实验或上机等教学环节的安排与落实。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写出全部(特殊情况下不少于一半)的讲稿。

2.严谨治学,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为人师表,以自己良好的师德为学生树立榜样。

3.虚心向其他老教师学习。在一学期中,要求至少听两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的课,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4.每次授课都应认真备课,认真教学,注意听取学生反映,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在开课过程中,应注意教学资料的积累与完善。

5.认真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教学及教研活动。学期结束时对本学期教学实践的收获与体会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总结和听课记录表交学院负责教学的领导审阅,并留学院办公室保存。

第三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八条 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周历、课程简介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学院、系都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系、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培养计划的制订

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是一所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培养计划的制订工作,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

(一)制订本科培养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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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

2.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

要;

3.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4.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提高;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学生个性、创造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本院的人才培养特色;

5.合理设置课程门数,分配教学时数;

6.具有相对的统一性、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培养计划的内容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学习年限、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要求、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毕业规定、授予学位、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计划表、四年教学进程安排表、学时学分分配及比例、外语与计算机课程教学安排表、辅修专业教学进程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三)制定培养计划的程序

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制订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及要求,按专业成立培养计划制定小组,在系主任主持下制定各专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系、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共同论证审定,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审定后的培养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一般每隔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十条 培养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教务处和学院依据培养计划按学期编制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书,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场所和时间安排等。

(二)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有关系、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实施计划,如课程教学进程计划、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培养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作较大调整的应由教研室提出,系负责人同意,与教务处协商,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培养计划作小调整,由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

(四)每届学生毕业后,各系要总结该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主要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于当年 10 月份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与课程简介

(一)列入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含任选课)和各教学环节(实习、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社会实践)都必须制订教学大纲,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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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课程简介。

(二)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本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其规格应符合学院有关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

(三)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四)课程简介是面向学生,介绍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修读要求、学时、学分、参考教材等,以便学生学习和选修。

(五)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的制订和修改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负责,由系主任组织教师编写。教学大纲在系(或教学小组)内讨论定稿,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全校性的主要公共基础课及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应相对稳定,必要时可作适当修改。

(六)新开设的课程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批准手续,以便据此进行教学准备。课程简介随同教学大纲一同编写。教研室每学期检查一次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的实施情况,并向系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教学周历

(一)教学周历是反映课程教学进度和安排的教学文件。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安排以及过去的教学经验,制定课程教学进程计划,并认真填写教学周历。其内容应包括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教材及参考书目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

(二)任课教师在接受授课任务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制订出课程的教学进度,经系讨论,系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执行。教学周历最迟于开学第一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三)教学周历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为期中教学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环节的管理

(一)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理论教学、习题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设计、平时考查及课程考核等十大环节。

(二)各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见《东莞理工学院教师工作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要按照《东莞理工学院教师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三)学校每学期在开学初期和期中开展两次常规教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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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学初期教学检查在开学第一周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师和学生报到情况、教师教学准备、教材是否到位情况、教学秩序等。教案(讲稿)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系要组织人员检查任课教师教案,特别是开新课和新开课的教师教案,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在系检查的基础上抽查部分教师的教案。

2.期中教学检查在第九周、第十周进行,主要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和学生出勤情况,分别召开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教学督导员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统一部署,各学院组织实施。在开学初期和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各系要提交教学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教务处汇总后以学院通报的形式通报全院教学检查情况。

4.系教学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是考核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学院领导、系主任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本学院教学情况,听取教师、学生的反映和意见,完成学院规定的听课时数。

第五章 教学工作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与编写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第五周根据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和教材库存情况,制订下一学期全院教材征订工作安排。

(二)开课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要求慎重选用教材。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教研室主任应审查签字,系主任复审。每次订购的教材学生使用的届数应不超过两届。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所订教材有原则性的错误外,不应更改。教师更换时,在原书未用完之前不应另订新书,克服人变书变造成的浪费。教务处要加强对教材征订工作的管理,每学期及时向学院提供教材的库存情况。课程所在系要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三)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可以申请自编讲义。自编的讲义要控制字数(按每学时 3~4 千字控制),并按印刷出版部门的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交印。对不及时交稿、不及时校对交印造成上课无书(讲义)者,作教学事故处理,同时还要采取应急措施使学生有书可用。

(四)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的(例如,被评为优秀讲义一、二等奖的),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教务处每年办理一次教材出版申请。

(五)有关自编讲义与正式出版教材的具体规定,见《东莞理工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教学进程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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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学期的第五周,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和校历,提出下一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初稿,送交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负责人审核,于第七周返回教务处汇总,编制出下一学期全院的教学进程计划。

(二)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五、六周公布下学期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学生在校园网上选课。根据学生选课的情况,确定下学期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程。

(三)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八周整理出各教学单位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发出教学任务通知书,送各系(部)安排任课教师。各学院对本学院承担的教学工作提出拟聘任的教师名单,于第十周送回教务处。

(四)每学期的第十六周教务处正式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教学任务书和课程表。

第十六条 教学秩序的调控

(一)每学期放假前,各学院应对本学院下学期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师备课、教材、教学进度表、实验室、课程设计、实习地点、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等)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汇总后向主管院长汇报。

(二)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一经下达,各学院、系和各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凡因故需调换任课教师,改变安排,必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同意后,报教务处送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三)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课,否则按违反教学纪律论处.教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者,一般应提前一周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课并发出调课通知。

(四)各学院、系原则上不应安排正在上课的教师出差。因特殊情况确需任课教师出差,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学院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所在教研室安排适当的教师代课,若无法安排适当教师代课,任课教师须和教务处联系办理补课手续。出差超过一周以上的,须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安排补课计划。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并办理借用教室手续,都不得随意占用教室或调换教室上课。

(六)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以稳定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质量。凡属比较大的教学改革试验项目,必须在教研室充分论证同意后报学院负责人(或主管院长)批准。改革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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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学资料与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资料、档案建设在教学的全过程中占有重要位置,其作用不可忽视。教学资料与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学校教学工作的内容、方法、手段和效果,是教学工作的信息库,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价学校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原始材料。各职能部门和系必须重视教学资料、档案的建设,加强对教学资料和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资料、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文件资料

1. 上级部门文件:下发至学院一级的各种教育及教学法规、条例、决定、规定、批示、通令、通知、通报、批复、简报等。

2. 教学规章制度,如教学工作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条例、考试制度、学位管理规定、教师管理规定、教材管理规定、各种岗位责任制,教室、实验室、训练场地使用规则等。

3. 本学院的各种教学文件和计划、规划。如专业设置、培养计划、教学实施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表、各种教学保障计划、各种重大教学活动计划等;指导教学活动的各种文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规划;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计划等。

(二)学籍管理档案资料

1. 每年新生名册、新生成绩、新生数、质量分析等。

2. 学生成绩登记薄及学籍处理记录、学生上课考勤记录及汇总表;各种竞赛活动和获奖人员、名次、奖励金发放情况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结果记录。

3. 历届毕业生名册、学位统计、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登记薄,学生毕业就业情况及毕业生跟踪调查材料;毕业生中典型人物及事迹简介;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反映、建议等。

(三)教学动态资料

1. 教学工作实施资料。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实施过程材料、工作总结;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资料(教务处保存),各类教学业务会议材料,各种与教学有关的竞赛情况统计,教学事故材料,教学信息快报及情况反映,主要课程的教学质量分析,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材料等;毕业设计(论文)。

2. 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材料。

3. 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改革的计划、总结、规定、方案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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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批复;关于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工作的经验、成果、汇报;各级召开的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协作活动等材料。

4. 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专项报表、影印件等。

5. 体育部负责组织的学生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其有关的统计分析资料应归入教学档案,由体育系保存。

(四)教学条件资料

1. 教学实力资料主要反映师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条件等现实状况和能力。具体内容主要有:教师和教学管理队伍,包括历年教师名册、教师业务档案、师资培训、外聘及外籍教师情况统计等;历年管理干部名册,综合情况统计。

2. 教学保障。包括训练场地、实验室及配备的仪器、设备的详细情况;自编教材、历届各专业使用的教材、自编教材获奖情况统计。

3. 电教能力。包括电化教学设施、计算机辅助教学情况等。第十九条 系教学资料、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文件资料

1. 上级部门下发至教研室一级的各种教育及教学法规、条例、规定、指令、通令、通知通报、批复、简报等文件。

2. 教学规章制度:教学工作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条例、考试制度、学位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材管理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

3. 基层教学单位制定的各种教学文件和计划、规划。如培养计划、教学进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周历;教学研究活动计划、指导教学活动的各种文件。

(二)教学动态资料

1. 教学实施材料。各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总结;教师的教案或讲稿(教师个人保存);课程考试的试题、评分标准、试卷、考试成绩单,成绩分析;课程设计资料;开展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原始资料;与教学有关的竞赛情况统计及考试成绩分析等。

2. 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包括教学研究和改革的计划、方案及报告、批复、总结,关于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工作的经验、成果、汇报,召开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会议材料、学术活动、协作活动、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材料等。

3. 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专项报表、影印件等。

4.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原件、答辩及成绩评定的全套资料。

第二十条 建立教学资料档案是一项繁重、细致的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教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编注,归档保管,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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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全院性的教学工作会议,广泛听取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专题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学院和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听取任课教师对上学期教学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存在问题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做出上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学检查制度。在开学初期和期中开展两次常规教学检查。开学初期教学检查在开学第一周进行,以教学准备、教学秩序为主要检查内容;期中教学检查在第九至十周进行,主要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和学生出勤情况,并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听课制度。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听课每学期不少于八次,其他院领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四次;学院领导、教务处领导、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八次;领导干部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一学时,并要填写听课表。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班导师)工作会议制度。各系应经常召开班主任(班导师)会议,分析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及时反映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学评估制度。逐步开展学院教学工作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网上评价、实验实习教学评价、课程建设评价,专业建设评价、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评价等,促进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六条 实施教学督导员和学生信息员制度,加强教学指导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学奖励制度。每学年评选“教学质量优秀教师”一次,表彰在教书育人中成绩卓著的教师,具体按《东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优秀教师评选办法》执行;每两学年评选“教学改革优秀成果奖”一次,鼓励和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具体按《东莞理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执行;每两学年评选“教学工作先进学院”、“先进系”一次,表彰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院和系,具体按《东莞理工学院教学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每学年组织一次应届毕业生教学情况调查,每四年组织一次大型毕业生质量调查活动,收集社会、用人单位对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的反馈信息,作为学院研究专业设置和专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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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系应在收到教师报送的学生各课程综合成绩后,及时登记入册,并在假期中通知到学生和家长。同时,各系教务人员要认真清查学生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此基础上,将所有要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成绩和名单一并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杜绝漏报或不报的现象。教务处收到各系的“学籍异动处理审批单”后,根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十条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徇私舞弊、滥发文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