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准。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而共同努力。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实验教学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当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使实验室创造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教学任务和办学特点,从实际出发,加强统筹规划,努力实现实验室的现代化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购置仪器设备要讲究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队伍之一,要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水平,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贡献力量。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教务处设立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一级教学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全校的实验室。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有一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级领导,并配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实验室管理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和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来担任实验室专职或兼职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督促检查学校实验室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2.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3.组织编制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各二级教学单位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求,组织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进行可行性和投资效益的评估论证,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和取消实验室的意见和方案;汇总和审核各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的实验室建设费和实验设备费等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经院领导审批后负责督促实施。
4.督促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和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实验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
5.监督实验室的使用效率、效益以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情况。负责对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仪器仪表和工具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建帐立卡。
6.归口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增添、改装、调拨和出借的审核工作。监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工作。
7.督促检查实验室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
8.督促检查实验室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9.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各二级教学单位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及劳动保护等工作。
10.收集市场经济信息,为实验室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1.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检查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提请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报学院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2.负责完成上级机关要求填报的各种实验室管理数据报表。
13.对学院实验室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协助主管实验室的院长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工作的决定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实验经费预算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实验室按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安排开出全部实验,并有计划地改进、更新实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3.积极支持科研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负责组织实验室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管理工作。
4.负责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长安排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晋级升职工作。经常总结、交流和汇报实验室工作情况。
5.在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外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6.组织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7.组织安排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应有一支能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人事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
第九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改善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在技术职称、工资提升和生活待遇方面,应与同级教师一视同仁。对他们开发研制的实验装置和发明的新的实验方法,应视为研究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仪器仪表、易耗品、工具、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的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研究工作时,应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尊重他们的职权和劳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安全措施的落实,除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以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法规,不排放超标的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放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根据实验室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六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的对外服务或其他收入可按学院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