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与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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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使用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7-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专项经费的科学管理与合理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等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给校外单位及人员的实习指导费,按学校批准的合作协议支付。第三条 实习交通费:学生校外实习须租用中标运输公司的车辆,并凭该公

司发票转账报销。教师带队并指导实习时,市外指导实习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以及补贴按照差旅费标准从实习费中报销;市内指导实习所发生的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私车公用的汽油费和路桥费等从学生所在院系交通费中报销。

第四条 实习、实验以及设计(论文)过程中,所需各种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加工费、运杂费。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所需文献资料复印费、设计说明书或论文印刷装订费。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校外专家指导劳务费(不超过 1000 元/人·天)、专家答辩劳务费(不超过 1000 元/人·天)和住宿费(不超过 300 元/人·天)可从实习费中报销,校外专家误餐费从各院系的教学业务费中报销。校内非本院系专家的答辩劳务费(不超过 300 元/人·天),可从实习费中报销。

第七条 学生实习人身保险费按照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购买。

第八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补贴标准:

1.凡是在市内(含镇区)进行实习、参观、见习的带队指导教师,如不能回校就餐,按实际天数给予误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教师校内每天餐费补贴的两倍,在院系实习费中支出。

2.凡是在市外进行实习、参观、见习的带队指导教师,按照差旅费标准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在实习费中报销。

第九条 学生实习交通补贴标准:

学生在市内(含镇区)进行实习,无法在实习单位住宿,需要返校住宿者,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 8 元包干使用(报销限额每生每年不超过 80 元),从院系实习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两课课程校外实践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实习交通费:学生实习须租用中标运输公司的车辆,并凭该公司发票转账报销。教师带队并指导实习时,市外指导实习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以及补贴按照差旅费标准在两课专项经费中报销;市内指导实习所发生的公交车费、出租车费、私车公用的汽油费和路桥费等从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交通费中报销。

第十一条 两课课程校外实践的指导教师补贴,按照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补贴的相同标准,在两课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乘坐汽车、轮船、火车时,只限购买普通客票;指导教师乘坐火车时,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办理。车船票只限报销由本校到实习地点最近路线的往返车船票,超过部分自理。师生实习交通费限报销往返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