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4 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中实践环节的改革,培养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规范、有序地做好我院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室是指时间和内容都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室,各实验室必须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及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对学生实行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二条 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实验室在现阶段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开放的实验教学内容为以下几个层次: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项目可分必做、选做、自拟三种。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应以开放实验项目为主,适当增加选做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形成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条 每学期实验开始前,实验室须向学生公布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学生须根据自己的课程需求选定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必须由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申请表》,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开放计划,由所在二级学院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二级学院负责相应开放性实验室的规划,开放性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内容的安排、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学院将优先为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其正常运转、维修及更新改造经费,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在教师指导下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经教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小论文,并按规定记载成绩。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学院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具体标准由二级学院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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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为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在每年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申报(与实验室年度建设项目一并申报),经学校批准后立项。
第十一条 指导综合性或设计件实验的人员应具备在实验室工作 15 年以上工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开放性实验室成绩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