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了解和掌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和听课人员范围
校领导,部分机关部处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青年教师等。第三条 巡查和听课对象
1. 校领导、机关部处负责人巡查范围与听课对象为校内外教学场所及全体任课教师。
2. 各院系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听课对象为本单位专兼职在岗教师,或本院系学生课程的任课教师。
3. 听课对象重点选择:教龄不满 5 年的青年教师、因教学考评结果接到教务处通知的有关教师、受到学生投诉的教师、承担精品(重点)课程建设的教师、本年度晋升职称需要签署教学评价意见的教师、参评教学质量奖评选的教师等。
4. 巡查和听课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或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条 巡查和听课要求
1. 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巡查或听课不少于 6 次,其它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 2 次。每两周有一位校领导参与教学巡查或听课,巡查内容由教务处提供,具体时间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2. 教务处负责人每学期巡查或听课不少于 6 次,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 2 次。
3. 院系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次,其他院系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 4 次。
4.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
5. 教龄不满 5 年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教龄不满 3 年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次。
6. 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 1 节课。
7. 巡查和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教学巡查和听课记录本》,对巡查情况和教师授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与教学单位或教师交流。
8. 对于巡查和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协调解决。第五条 巡查和听课工作管理
1. 教务处负责校领导、机关部处负责人的教学巡查和听课管理。各院系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教学巡查和听课管理。
2. 教务处每学期对全校教学巡查和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和公布,各院系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巡查和听课情况计入教学单位教学状态数据库。
3. 巡查和听课不事先通知,无需征得任课教师同意,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听课。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