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教师和干部考核管理机制,明确考核管理要求,体现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我校在职教师以及直接参与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保障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管理服务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凡是在教学、教学管理、考试考务、教学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课堂上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或宣扬邪教等;
(二)应承担教学任务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连续两学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三)应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或其它教学相关任务;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又不接受教学任务;最近两学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总计未达到额定工作量的 80%(以上确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四)教学效果极差,授课班级中超过 50%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经查实教师有重大责任者;
(五)在最近两学年中,有三次及以上学生评价排名位于本单位后 10%;
(六)新教师无故不参加岗前培训、普通话测试等有关培训,或参加培训但未取得相应合格证;
(七)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职或参加社会活动而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按《东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核确认后,在如下方面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
(二)一年内不得按时聘任有关职务;
(三)一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四)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级各类先进;
(五)一年内不得参加进修和以委托培养方式报考高一级学历。
第五条 审核确认程序
(一)原则上每个学年审核确认一次;
(二)在每年的职称评定、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各类评奖评优时,各单位对本单位出现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要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由教务处统一签署意见送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程序处理。
第六条 整改与申诉
(一)对受到“教学一票否决”的人员,要责令限期整改,定期考核其整改情况;
(二)当事人若对“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教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复议。
(三)当事人若对工会教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审计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