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与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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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蓝勇铄  点击数:  日期:2026-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东莞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本科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和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相关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健康问题、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家庭重大变故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1年,对应征参军的新生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或学校武装部核准,报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保留入学资格者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视为放弃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应于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教务部(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因应征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持退伍证明申请;因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符合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及体检要求。经录取专业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教务部(招生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通知的注册时间完成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工作由各二级教学机构负责;

(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否则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作退学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同等权利。未注册学生不予选课,不予考试,不予记录成绩;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机构须在开学当天将学生到校注册情况上报学校教务系统,并及时上报更新后续完成注册的学生情况。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

(一)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9天以上或累计4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每半个学期至少统计一次学生旷课学时数,对旷课累计学时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未达处分规定的,累计到下一次考勤统计中进行计算。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不超过半天由班主任审批;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由辅导员审批;超过3天不超过一周由二级教学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时,请假不超过3天由带队教师审批,超过3天不超过一周由二级教学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一周不超过1个月的经二级教学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备案。请假超过1个月的,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到二级教学机构销假。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章  休学、复学、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事或患有疾病,需停课或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1个月或达1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须申请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在休学前两周内向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提交休学申请,必要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教学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

二级教学机构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充分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向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招生办公室)提交审批材料。

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或二级教学机构申请,获批后可继续休学1年。办理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不准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其成绩一律无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作退学处理。

学校不受理被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的复学申请。

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复学的,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可返校继续学业的诊断书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依次由二级教学机构、学生工作部及教务部(招生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再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退伍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伍证明办理复学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如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院校的,取消该生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九条  确实存在学业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连续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学分数达25学分以上或经二级教学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应留级的学生,应予留级。留级的学生转入相应年级继续学习。

原则上,每个学期开学第六周后,不再受理留级申请。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以上,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通知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学生工作部与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

(二)二级教学机构提出退学处理建议的,应当先向学生送达退学处理告知书,告知学生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经学生工作部与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予以退学的,由学校发文。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后续事项:

(一)因严重疾病离校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自退学发文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三)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四)学生退学后,学校不再承担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一般为4年(建筑学等特殊专业为5年),普通专升本各专业的学制为2年。

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的学制为2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最长学习年限自取得学籍当年起算,至可申请毕业的最长年限止。休学、留级、转专业、保留学籍、结业后返校重修等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但服役时间及退役后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具体年限计算以我校现行学年编制规则为准。

2024年及之后录取的学生,五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四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两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2年)。

2023年及之前录取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学制的两倍(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2年)。

第二十五条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结业要求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重修、重做、学历审核申请。


第八章  成绩应用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90—100分折合为4.00—5.00绩点(90分折合4.00绩点,91分折合为4.10绩点,以此类推),100分为5.00绩点,优秀折合为4.50绩点;

(二)80—90分折合为3.00—4.00绩点,良好折合为3.50绩点;

(三)70—80分折合为2.00—3.00绩点,中等折合为2.50绩点;

(四)60—70分折合为1.00—2.00绩点,合格折合为1.50绩点;

(五)60分以下或不合格(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2025级及之前的学生,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合格以上者,其成绩按综合成绩计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零计,成绩备注为“重修”。

2026级及之后的学生,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合格以上者,其成绩按综合成绩计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1.00计,成绩备注为“重修”。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已完成学年(学期)注册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已完成学年(学期)注册的学生,修业期满未达毕业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缺修的;

2.仍有未解除的处分记录的;

3.其他符合发放结业证书情况的。

结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可向原所属二级教学机构申请重修或重做。如符合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其中2023年及之前录取的学生,逾期不申请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合格或返校参加考核时有作弊行为者,结业生不再有考试或重修、重做的资格;2024年及之后录取的学生,逾期不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经重修一次仍不合格或参加结业生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结业生不再有考试或重修、重做的资格。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我校有关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第三十三条  辅修学生,如达到学校相关辅修教育类型的要求,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发给辅修类证书。

辅修类证书不属于学历证书,发放的证书不作为学历证明。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习证明。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所称的不合格,包含百分制不达60分,五级制不及格,二级制不合格等绩点以0分计算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作出的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莞工〔2021〕12号)、《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莞工〔2024〕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