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已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现行学分绩点制,其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0以上;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补修相关课程,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七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教学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细则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中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和有关材料,提出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经教务部核实,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查各二级教学机构上报名单,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教务部按时按要求完成学校学士学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章 申诉与复核
第八条 学校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在收到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部申请复核。教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也可请求有关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莞工〔2020〕8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