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课程考核行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课程考核公平公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性质、考核内容和授课对象确定,一般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其中,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考查一般包括论文、报告、测验、实践性作业作品等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总评应包含课程过程考核(含期中考核等)、期末考核。
第四条 各课程负责人应根据指导性办法制定课程具体考核细则,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
第二章 考核命题
第五条 课程期末考核命题必须有命题计划。命题计划由开课单位系部负责人审定,并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系部负责人应基于知识内容、目标层次、评分标准、试卷编制、平行试卷等方面,在考试前两周完成对试卷的审核工作。系部负责人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命题。
第六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覆盖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内容,注重基本知识的综合应用。各开课单位应积极推进非标准化答案考试命题。
第七条 各课程考试应准备A卷和B卷,其难易程度须基本相同,同一门课程的A、B卷重复率不超过20%,同一门课程近四年内考试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20%。
第八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公共课程及专业基础课程考试,须由开课单位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使用同一试卷并在同一时间组织考试。
第三章 试卷印制
第九条 课程考核命题完成后,系部负责人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试卷一律提供打印稿,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卷付印前,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必须在印前更正。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
第十条 课程考核试卷应在考试前一周送教务部文印室,由教务部随机抽定一套用于考试印刷;开课单位应派专人于考试前一天到教务部文印室领取试卷。因未能提前一周送印的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因此导致考试未能正常进行的责任由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试卷须采用教务部统一印制的标准试题纸,打印和印刷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校对,确保正确无误。凡超过一张纸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试卷总页数或总题数。采用电子化阅卷的试卷,应注意将试卷与答题纸分开打印,并向文印室工作人员说明。
第十二条 命题、审题、印制、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工作的管理与流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是否有资格参加课程期末考核,并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表一式三份在考试前一周报给开课单位、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和教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时间、地点、课程主(监)考教师和巡视员,课程主考教师一般由课程主讲教师担任,监考教师一般可由专任教师、兼课教师、教辅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等担任,巡视员一般由开课单位相关院系负责人、督导教师等担任。
第十五条 开课单位根据参加考试的人数或者自然班级数安排相应的课程主(监)考教师,具体安排原则如下:对同一门课考试人数较多、无法安排在同一个考场考试的,可以进行拆分并分不同考场同时考试;对于拆分考场考试的课程,每个分考场的学生人数应控制在50人以内,由1位课程主讲教师担任不超过4个分考场的课程主考,同时每个分考场须另配1名监考教师,课程主考及监考教师均须全程在场;对不进行拆分考场考试的课程,考场考试人数在100人以内的,须安排1名课程主考教师和1名监考教师,超出100人的,每增加50人,须增配1名监考教师。考试安排须在考试前两周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章 免听、缓考
第十六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创业能力突出的学生,按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免听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确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申请的,在考试结束2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论处。缓考学生不单独安排考试,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考试,如冲突则顺延。公共选修课不得缓考。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考核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阅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详细地评阅每一道试题,减少评阅误差。如发现阅卷中有失职或舞弊行为将对其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阅卷人员应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赋分。所有得分均给正分,答错或未答的题均给零分。试卷评阅统一采用红色笔评阅和赋分,保证评阅字迹书写工整、准确、清晰、位置明显。卷面的成绩原则上不许涂改,如确需更正,应用红色笔在原有成绩上划两道横线,在其上方记载更正后的成绩,同时成绩更正人须在更正的成绩右侧签名。学生总成绩得到更正,也须按上述程序及要求进行。主观题每道小题须给小分,写到本题右侧空白处。
第二十条 集体命题的课程应采取流水阅卷。各开课单位应组织力量复核或抽查试卷评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评阅误差。
第二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应结合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与过程性评价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过程性评价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该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写明,并在教学开始时向学生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其本人档案,成绩通过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1/3(含请假缺课学时);
2.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要求的1/3;
3.无故旷课3次(或6学时)及以上。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备注栏上注明“取消资格”字样。凡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的考试学生名单,以教务部网上发布的该课程的正选名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教务系统成绩录入工作,同时将成绩一式两份打印签字后,一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交开课单位教务员,由开课单位存档。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课程成绩者,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开课单位,经开课单位同意后交教务部备案。逾期不提交成绩的根据学校本科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一经提交不得随意更改。成绩提交系统后,如因评分、统分或登记错误,由任课教师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后由开课单位教务员修改。擅自更改成绩者,按学校本科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行登录教务系统查看课程考试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发放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开课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单位提出课程复核要求,经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由开课单位组织本单位1—2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该生的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复核报告加盖开课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生。开课单位根据复核报告修订学生成绩,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七章 课程考核材料装订及归档
第二十七条 评阅后的课程考核材料由各开课单位负责统一装订、统一归档,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课程考核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材料装订内容及顺序:
1.教学大纲;
2.平时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依据。若有期中考试,附期中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3.学生成绩表(在系统提交成绩后的打印件,须有教师和二级教学机构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
4.试卷及成绩分析表;
5.达成度分析报告(需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课程,以学校具体要求为准);
6.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
7.期末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8.期末考试试卷(或课程考核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开课单位要认真做好课程考试试卷的归档工作,指定专人按试卷档案保密要求,切实落实试卷档案的管理工作。开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电子化方式(云平台、网盘、存储介质等)储存上述资料,须确保资料数据安全妥善保管,并留有备份。一般要求每门课程试卷档案保管时间为存档之日起直到该年级学生毕业后四年。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 学生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指定座位入座(用相同试卷的考生应隔位入座),把有关证件(身份证或有照片及个人信息的校园卡或有效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方,保持安静,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凡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穿戴要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和拖鞋进入考场,否则监考教师可责令其离开考场。学生不得随意撕毁考场座位编号或有影响考场布置的行为,否则视情节轻重作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正式考试开始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座位。非特殊情况离开考场者,视为交卷不得再进入考场,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座位上举手,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暂离考场。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但不得询问试卷中具体试题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凡是闭卷考试科目,除试卷注明指定可以携带的工具外,学生不准带书包、教材、参考资料、字典、笔记本、计算器、智能装备和其他带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如有考生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应在发试卷前集中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否则视为考试违规。开卷考试科目根据试卷上注明,可以查阅规定的参考资料,但不得抄袭、互相讨论或请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资料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不得拖延。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举手示意并报告监考教师,并将试卷翻转后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谈论答案,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不受理提前交卷。拖延时间交卷者,该试卷作废,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擅自带走试卷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通报全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
1.考试开始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未按监考教师要求调动座位。
2.考试开始后,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后仍与其他人交头接耳;
(2)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5)互换试卷;
(6)找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7)携带手机或者其他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
(8)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其他扰乱考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对有上述第(1)(2)款行为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对有上述第(3)(4)款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对有第(5)款行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有第(6)至(8)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有第(9)至(10)款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以适当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在参加结业生重修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不再有考试或重修、重做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课程考试违纪的,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在二级教学机构提交一份陈述事件过程及做出检讨的书面材料,学校根据调查情况和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三十八条 凡是参加监考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监考培训。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考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领取试卷,并于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安排应试者座位、清点人数和试卷等准备工作;组织考生进场时,应禁止考生携带手机、智能装备等具备通讯及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将带来的书包、书本、草稿纸等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检查、核对考生有关证件(身份证或有照片及个人信息的校园卡或有效学生证);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然后按时发卷。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要穿戴整齐,遵守监考规定,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使用手机,不得阅读书报或与其他监考教师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时,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动该生座位;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取证,没收作弊物证,核实后必须由两名监考教师联合签名确认,并立即取消该生考试资格,将该生学号、姓名、班级、作弊过程详细情况填入《考场登记表》,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物证和书面说明材料报教务部备案和处理。如遇不能确认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核对实发试卷和收回试卷数量一致性,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装入试卷袋,交给开课单位教务员。若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时发现实发试卷和收回试卷数量不一致,必须及时报告巡视员和开课单位教务员,尽快复核试卷,做出相应处理,并由巡视员、监考教师和开课单位教务员联合签名确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东莞理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莞工〔2020〕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