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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非专任教师转岗专任教师认定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3-04-24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任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条件的,现在非专任教师岗位希望转岗到专任教师岗位人员。

二、专任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转入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岗位需要条件、专业对口或相近条件、学历学位条件、现岗位工作年限和职称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愿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分,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纪律处分,年度考评合格及以上。

(二)岗位需要条件

接受转入的专业教学岗位有岗位空缺名额,需要补充。

(三)专业对口或相近条件

专业对口或者相近。按照2012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普通全日制最后学历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属于同一专业类。例如机械专业类下的工业设计专业,或车辆工程专业,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

(四)学历学位条件

年龄45岁以上且在本校工作10年以上者需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者需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要求提供本科阶段的双证、硕士生阶段的双证(含毕业证和学位证)。体育、音乐学等特殊专业可放宽到至少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但要求至少提供本科阶段的双证(含毕业证和学位证)以及国家一级运动员或国家级音乐比赛优秀奖项证书。

(五)现岗位工作年限和职称条件

来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同一专业类的中级职称。

(六)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承担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单位出具能够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已取得有授权教育机构的课程结业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来校工作期间,承担过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课程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平均为良好以上,并通过接受单位的教学能力测评试讲。

三、其他说明

1、不改变现工作岗位的兼职教师不由本办法规定。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