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2012级学生:
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关系到每一个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要求各院(系)务必对该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严把质量关,维护学校良好声誉,确保本届毕业生资格审核及颁证工作的圆满完成,为做好2016届毕业资格、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资格
缴清学费完成注册有正式学籍,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
未缴清学费暂缓注册的学生,待缴清学费完成注册再申请毕业资格审核。
未取得全部学分或在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作申请结业,待符合毕业资格后再次申请审核。
二、学位资格
符合毕业资格且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学位。学生申请毕业时同时申请授予学位,毕业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学位授予”所列条款和《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2、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5、核心课程初修成绩出现不合格的学分数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
三、学生自查和院系审核
全体毕业生依据教务处办公平台上2012级人才培养方案,自查后填写《2016届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申请表》(附件1)交院系办公室。学生有学籍异动情况的,可按有关规定向院系申请成绩认定。
(一)学生自查
学生按照下表的要求,自查后填写申请表。仅因在留校察看处分期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再提出申请。
序号
| 学生资格
| 申请资格
| 其他说明
|
1
| 符合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
| 申请毕业与学位
| 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证书日期2016年6月
|
2
| 符合毕业资格,但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
| 申请毕业
| 发毕业证,证书日期2016年6月;
无学位证,今后不能补授学位
|
结业
| 5月份申请办理一年内回校修读学位相关课程,缴纳修读课程费(费用按学分计)
|
3
| 不符合毕业资格
| 结业
| 5月份申请办理一年内回校修读相关课程,缴纳修读课程费(费用按学分计)
|
上述5月份申请办理一年内回校修读的结业生:
(1)一年内符合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条件,申请结业换毕业和补授学位 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证书日期2016年12月或2017年6月。
(2)一年内仍未符合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继续留校学习,延长年限为2016年7月-2017年6月(按学年缴交学费)。
(二)院(系)审核
各院(系)应检查2012级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在5月6日以前确定50学分左右的核心课程,并向毕业生公布。审核本院(系)毕业生资格,要求上报附件3中本院(系)所有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的结论。填写《院(系)2016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2),具体学生名单在教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附件4和附件5供各院系审核时参考。附件4由学校财务处提供,在此之后缴清费用的学生,持财务处开具的缴清费用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审核申请。
四、毕业工作安排
序号
| 时 间
| 内容
| 备注
|
1
| 5.6以前
| 院(系)公布专业核心课程
|
|
2
| 5.10以前
| 毕业生将个人申请表以班为单位交给院(系)办公室
| 附件1,留院系存档
|
3
| 5.10-5.25
| 院(系)审核毕业生,并将审核汇总表交教务处
| 附件2、专业核心课程,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交教务处
|
4
| 5.26-6.3
| 教务处审核院(系)结果,并将全校毕业数据交学校
| 6月初校招生就业办将毕业数据报省教育厅办理报到证
|
附件:(附件3、4、5请院(系)教学秘书在工作Q群里下载)
点击下载附件
1、《2016届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申请表》
2、《院(系)2016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汇总表》
3、《2012级在校生名单》
4、《未缴清费用学生名单(数据截止日期:2016年4月30日)》
5、《2011级、2012级留校察看名单(数据截止日期:2016年4月30日)》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