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
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莞工〔202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各学院应对学生加强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且具有申请转入专业所要求的相关学习能力者;
2.学生就读现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
5.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提供相关创业证明材料,申请转入与其创业期间业绩相关专业者;
6.复学、留级学生,原专业已不开设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转专业情况。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毕业班级学生;
2.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3.取得学籍后已转过2次专业者;
4.在校期间,有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记录且该处分未解除者;
5.按艺术类、体育类等单独术科考试录取者不予转专业,普通文理类录取者不予转入有单独术科考试的专业;
6.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院校与我校协同育人试点项目等类型录取者;
7.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者;
8.国家或学校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适用的转专业范围:
1.因教学改革需要遴选进入卓越班、创新班、实验班等;
2.大类招生专业按学校、学院管理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粤台产业科技学院、东莞理工学院法国国立工艺学院联合学院等与境外合作办学的学院,学生可申请转至本学院内其他专业,不能申请转至本学院外专业。
第六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申请时只能选择一个专业作为申请转入专业。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转2次专业(后如申请转回原专业的,属第2次转专业)。转专业前后的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转专业的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
1.学校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5月份开始,由教务部统一公布具体受理时间,每年统一办理一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退伍军人复学等特定情况除外)。
2.退伍军人复学后,可在统一受理时段申请,也可在退伍复学当月向武装部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八条 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1.制定、公布工作方案。学院依据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根据学校及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稳定性的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部备案,由教务部统一向学生公布。工作方案应包括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人数、转入条件、考核方式、审核程序、留级规定等。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允许转出、转入的学生人数,但转出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所在年级在校生的30%。
对于转专业学生的考核,转入学院至少需要开展笔试、面试两种考试类型中的一种。
2.学生申请。学生本人与家长协商意见一致,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预报并提交纸质申请表。
3.转出学院审批。转出学院根据本院转专业方案,初步拟定同意转出学生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转出审批结果并报教务部。
4.转入学院审批。转入学院根据本院转专业方案,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考核、审核,初步拟定同意转入学生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转入考核结果、审批结果并报教务部。
5.学校审批。教务部对各学院审批结果材料进行复核,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将同意转专业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章 转专业的管理
第九条 通过转专业进入新专业的学生,应与高考录取学生享有同等受教育权利。接收学院应在审批转入时,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学院的转专业工作方案,与学生商定需修读课程(含实践)、是否需留级等问题。
第十条 学生在接到同意转专业的正式通知(教务部学籍异动通知单)之前,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无故旷课、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以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予以承认;符合通识课程选修模块要求的,可作为通识课程选修课学分,但不能超过4个学分。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至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学院需在相应时间按有关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或规定对其进行专业分流,学生最终就读专业,以学院公布的分流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于两个星期内在转入学院完成学分的认定。各学院应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课程补选补修等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转入学院对学生所有的考核资料设专门档案保管、备查。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六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申请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考试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在转专业工作中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转出学院对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转入学院对学生负有考核的职责。教务部对转专业工作负有组织、落实、复核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违反转专业工作程序、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破坏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莞工教〔2021〕1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