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招生通〔2024〕89 号
关于修改《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我校现行有效《东莞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编制,随着新法施行,主要对以下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后我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不变,持续有效,共分四章,十一条。
修改条目 | 原版本内容 | 修订版内容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
第四条 | 学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学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
第十一条 |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莞工〔2017〕73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莞工〔2017〕73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冲突的,以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
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