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的要求,从2022年9月开始,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请有关辅修单位做好文件宣传工作,通知落实所有参加辅修的学生知晓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形式的变更。
请参加辅修的学生,主动查询、了解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个人学业。
教务处
2022年3月1日